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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6/5/26   浏览量:2035

安徽省中药材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安徽省中药材产业协会

第二条  安徽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是全省从事相关中药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省内中药材行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诚信经营,制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为药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安徽省亳州市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第一期D-8栋1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间信息交流,组织产地考察、会员互访等活动;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帮助会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编辑出版有关有关行业知识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

(四)帮助会员获得金融单位相关服务;

(五)为相关各级部门制定中药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六)承办行业相关会展;

(七)向政府反映中药从业者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服务,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同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与交往,促进之间贸易往来;

(九)协助省内各级政府招商引资;

(十)热心公益,投身慈善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在中药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由省中药材产业协会统一编号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准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3/2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等级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原因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及协会重点工作等相关事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相关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相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因年高、体弱不再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者,可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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