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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药监局发文:这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发布时间:2022/10/31   浏览量:331

  近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 (试行)》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


  《规定》强调对触及药品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

其中,《规定》提出:违法行为轻微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初次违法;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四)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六)涉案货值金额较小;


  (七)涉案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合格或者符合标准;


  (八)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危害后果轻微

  (一)危害程度较轻;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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